淄博市技师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务卡的使用,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代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为在职职工发放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的,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贷记卡。
第三条 公务卡的发放遵循职工个人意愿,以职工个人名义申请开立,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学院不对公务卡提供任何担保。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四条 公务卡的开立,按照“个人申请 部门领导审批 财务处审核汇总 银行办理”的流程办理。办卡人填写《市级预算单位申办公务卡人员名单汇总表》(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财务处审核汇总,统一向发卡行申办。
第五条 公务卡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均属于个人消费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的全部责任。
第六条 持卡人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学院时,应及时办理销卡手续。
第三章 公务卡结算范围
第七条 公务卡结算范围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16项目录(附件2)。
第八条 持卡人在公务卡结算范围内,优先使用公务卡支付,但不得超过公务卡信用额度,刷卡支付后要取得本人签名的刷卡凭证和有效发票等报销凭证。
第九条 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单笔消费不超过200元的公务支出,可暂使用其他支付方式结算。
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当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填写《财务报销特殊事项审批表》(附件3),说明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原因,必要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公务卡报销管理
第十条 公务卡账单日为每月1日,还款日为每月25日,持卡人应于每月20日前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时,应当提供有效发票和公务卡刷卡凭证等证明材料。发票与刷卡凭证要配对粘贴,发票与公务卡刷卡凭证金额应相符,如二者出现差异,以金额小者为准给予报销。若刷卡凭证缺失,可到银行打印公务卡刷卡流水明细,附于报销凭证后。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承担,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和公务卡消费刷卡小票不符的;
3.持卡人透支消费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4.因个人原因,持卡人未能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日前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5.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所刷的支出和损失;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报销。
第十三条 财务处对公务卡刷卡凭证和发票进行查验、核对,审核无误后予以报销,并完成公务卡报销还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持卡人对公务卡的使用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财务处负责公务卡系统的维护。
第十五条 所有公务消费信息纳入财政集中支付系统管理与代理银行交易业务系统管理,财务处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的动态监控和管理。
第十六条 严禁非在职人员申请学院公务卡;严禁违规使用公务卡;严禁泄漏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